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关于******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申请办理霸州市霸126井组和苏405X井组临时用地的批复
******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:
你单位报来的《临时用地申请书》及相关资料收悉。经我局审查,现批复如下。
一、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霸州市康仙庄镇北邱庄村0.96公顷和王庄子镇王庄子村1.1737公顷,共计2.1337公顷集体土地用于霸126井组、苏405井组油气资源勘查项目(其中耕地2.1337公顷;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.1337公顷)。
二、临时用地批准期限为3年11个月(2024年10月14日-2028年9月13日)。
三、该临时用地用于油气资源勘查类项目施工;主要功能区为:油气钻井井场0.0300公顷、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1.6866公顷、临时工棚0.2484公顷、生活用房0.1000公顷、施工便道0.0687公顷。
四、你单位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;不得改变临时用地使用用途;不得转让、出租、抵押临时用地。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,应无条件服从,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。
五、严禁各类割青毁粮行为,对地上有粮食作物的,应待收获后再开工建设。临时用地使用期间,如需永久使用的,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临时用地期满后,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,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,不得形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。
六、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,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。
七、你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。
附件:霸126井组和苏405X井组临时用地坐标表
此复。
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10月14日